陳弘毅昨在《香港家書》稱,中央對港的「社會契約」合理、務實,着港人只要盡「最低」的義務,不要逾越一國的法律底線,則毋須擔心會獨犯法律,人大亦無需動用國安法檢控和判刑,港人能繼續安居樂業。當中港版國安法已列出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陳強調,法例沒有追溯力。
陳弘毅續指,中央自去年反修例運動中,認為香港被外國勢力介入,擔心香港會成為西方顛覆中國社會主義的棋子,故此必須出手穩定局面。
陳解釋法例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相對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等,較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提到,法例中部份字眼如「協助教唆」等是來自香港的法律字眼,而「組織、策劃、實施」等則是來自中國的《刑法》,相信是結合了大陸法及普通法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