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獲裁定罪脫的兩項罪名,均發生在女事主身上,其中一次事發時她年僅4歲。控方案情指,被告當着只有8歲男事主面前,置其胞妹於熨衫板上雞姦她,但男事主早前作供表示沒有看見。另一次事件於女事主6歲時,被告藉替她冲凉迫令口交。
至於餘下七項未能達成裁決的控罪,包括指被告於女事主13歲至15歲間,與她非法肛交及性交,以及男事主於7歲至13歲間,被迫與被告肛交及口交。兩兄妹曾於庭上供稱,分別遭被告強迫肛交、性交及口交逾100次及65次。被告曾在庭上辯稱,兄妹知道他將與新女友結婚,驚怕母親會傷心,於是誣告他。
案件由審訊至裁決幾經波折,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不久,原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突然要求退出審訊,法庭須重新甄選陪審員開審。而陪審員於商議裁決期間,一度提問為何不傳兩名事主的母親作供,是否涉及調查缺失,法官諭陪審員別作無謂猜測。案件現押後至下周一,等候律政司進一步指示。
案件編號:HCCC7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