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罪成與否視乎3項要素,包括車輛是否停放、對路段是否造成障礙,及是否不必要的停泊。其他司機為避過涉案私家車,需駛入中間分隔線才能前行,實已對路段造成障礙。然而,私家車三個車軨扭曲變形,一個車胎不尋常凸起;如再行駛便會爆胎,出現轉向問題。是次事件可被視為突發事故,屬有必要的停泊。
女車主黃宇詩被票控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罪,她名下私家車於去年10月9日在火炭桂地街被指非法停泊。女車主拒繳交1,400元罰款,案件鬧上法庭,裁判官曾要求控方考慮撤控,惟律政司堅持起訴。她昨離開法庭時稱,不是為了幾百元,而是為了爭啖氣。
案件編號:STK9/2019
■記者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