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清場時拒捕傷四警 招顯聰遭追討17萬賠償

蘋果日報 2020/09/08 16:14

招顯聰拒捕索償佔中佔旺

警方於2014年10月中突擊清理旺角佔領區,其間社運人士招顯聰被指襲警、拒捕及阻差辦公,傷及四名警員,其中一人右胸壁及右肩鎖關節等受傷,申領了136天病假,喪失1.5%工作能力。警方事後向四名警員合共賠償逾17萬元僱員補償金,律政司昨入稟區域法院,向招顯聰提出申索,要求賠償涉案款項。
原告律政司司長受警務處處長委託提出訴訟,被告為招顯聰。招於2015年被裁定拒捕及阻差辦公罪成,襲警罪脫,判囚四星期。
入稟狀指,2014年10月17日,四名高級警員包括郭冠豪、郭永威、鄭大明及鍾澤然,在九龍旺角彌敦道山東道交界恆生銀行附近築起防線。其間被告嘗試超越防線,但被警員制止。警員要求被告離開不果,及後被告突然用力撞擊郭永威及鄭大明手持的盾牌。有警員警告被告停手,但被告繼續用身體大力撞擊該兩警。
被告其後因阻差辦公被捕,惟他仍繼續撞擊該兩警。郭冠豪見狀與同袍上前欲制服被告,但被告持續掙扎,與郭冠豪雙雙倒地。被告跌在郭冠豪身上並壓住盾牌,盾牌則壓住郭冠豪右邊身體。鍾澤然隨即替被告鎖上手銬,但被告持續扭動身體並多次踢向郭冠豪。當被告遭押解至附近一座大廈的電梯大堂時,他再次踢向郭冠豪。
經檢查後,郭冠豪被證實右肩、左膝、右胸壁、右肩鎖關節受傷;而郭永威則手腕和手肘受傷,至於鄭大明及鍾澤然均左肩受傷。
入稟狀續指,四名警員因被告的作為引致損害,其中郭冠豪右肩膊受傷,被評定永久喪失1.5%賺取收入能力,並因事件而缺勤136日,獲近16萬元僱員補償金;餘下三人則因受傷而缺勤二至八日不等,獲賠約2,000至8,000元。
由於招於2015年5月22日被裁定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成立,原告依據有關定罪作為證據,確立在該事件中造成警務處僱員受傷一事,被告須負上唯一法律責任。
原告依據《僱員補償條例》向被告追討付予四名警員的僱員補償,合共171,894.85元。
【案件編號:DCCC47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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