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警方內部通告:丫叉必屬攻擊性武器 毋須檢驗
律政司攻擊性武器丫叉軍械法證課
繼用作觀星的雷射筆被指屬攻擊性武器後,警方再接再厲,上月底發出內部通告,稱與律政司商量後,律政司同意丫叉屬攻擊性武器,毋須再作進一步檢驗已可歸類;至於彈叉投擲裝置則視乎設計,如裝置後方設有橡筋,可作射擊動作,亦屬攻擊性武器。有大律師指,物件是否屬攻擊性武器需視乎其用途,「好似壘球棍可以用嚟打波,亦可以用嚟打交」,法律上所謂的攻擊性武器「定義好闊」。
《蘋果》收到一張由警司張天樂(刑事總部)發出的警方內部通告,稱已與律政司開會商討,究竟丫叉(slingshot)及彈叉投擲裝置(catapult)是否屬攻擊性武器。律政司同意丫叉並無其他合法用途,定屬攻擊性武器。
至於彈叉投擲裝置,則需視乎設計而定。假若其設計可作其他合法用途,便要進一步證明擁有人是否有意圖將之用作攻擊性武器;但假若設計可用作投擲物品,便已符合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第245章《公安條例》中攻擊性武器的定義。
內部通告又指,基於上述決定,軍械法證課於今年8月28日就四宗案件所作的檢驗,不用再作進一步檢驗,而相關檢驗的錄影片段亦應被視為「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
根據牛津字典解釋,slingshot即丫叉;而catapult則解作小朋友用來投射小石的丫叉,亦可解作古代軍用的投石器。
到底政府檢驗準則是甚麼?在玩具店內買到的丫叉,又是否同屬攻擊性武器?律政司發言人未有回應,僅稱向政府部門提供的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不應透露內容,亦不會評論任何涉及律政司的內部會議。
警方則回應稱:「香港法例中有多條法例對武器有所規管,包括《武器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等。不同法例除列明某些受規管的攻擊性武器或違禁武器外,亦指出攻擊性武器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警方會因應案件情況及疑犯意圖等,判斷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須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調查涉及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時,有機會將物件送往政府化驗所,以檢驗物件的威脅性,如雷射筆可檢驗發出的光強度。如警方未能作出決定某一樣物件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方會諮詢律政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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