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出被告國泰航空是因為他們有份發動工潮,而將他們解僱,被告有責任依足既定紀律程序,才能解僱他們。被告反駁稱,解僱與行為失當無關,國泰只須依足僱傭合約的條款,況且被告有權選擇是按僱傭合約條款或有關紀律程序。
法官則裁定,若被告解僱原告的背後原因是行為失當,被告便要依足紀律程序,進行調查及給予申辯機會。被告不能單按僱傭合約條款,給予三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在毫無理由下把機師解僱,以繞過紀律程序。另法官應國泰申請,頒令8名非香港居住的原告,須各交付15萬元訴訟保證金。案件定於今年10月審訊。
案件編號:HCMP4400/01、HCA2822/02、HCA299、1405/06、HCA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