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觀塘舊區居民就有關受重建影響業主之賠償安排,提出以下問題:
問題一:現時市區重建局對三個「前期項目」自住業主的賠償,是以同區同面積七年樓價作為標準,並加十萬五千元作為特惠金。市建局會否對物業本身之樓價作出賠償?
自住業主額外津貼
答:市區重建局向三個前期項目的自住物業業主提出的收購建議,其金額包括:1)物業市值;2)自置居所津貼;及3)額外津貼。故此,本局的收購價,已經包括樓宇本身的市值。
讀者可能誤以為自置居所津貼亦即同區七年樓的市值。其實本局向住宅物業業主提供自置居所津貼,目的是協助他們在同區重置較新的住宅單位;而自置居所津貼的金額,則是受影響的物業與同區面積相若、樓齡約七年的住宅單位的市值差額。
除了物業的市值及自置居所津貼外,自住業主可獲得十萬五千元的額外津貼,或以實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千二百五十元,以較高者為準,以協助他們支付搬遷和重置物業涉及的開支等;而出租住宅物業業主則可得八萬元。
酌情處理後期租客
問題二:一九九七年凍結人口登記至今已五年,市建局會否明確定立最後入住的合理年期,對租戶以理性靈活的方式去處理不同的個案?
答:就三個前期項目而言,有關租客如要獲得安置,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底的凍結戶籍調查日期前已經入住重建項目的有關物業,並要符合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公布入住公營房屋的資格。至於在凍結戶籍調查後始入住的租客,若果他們真正有安置的需要,本局會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