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遣返羈留者申請人身保護令 高院法官拒批:釋放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人身保護令
專門羈留違反《入境條例》或等候遣返人士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CIC),今年6月起有被羈留人士發起絕食行動,抗議入境處無限期羈留他們。其中一名絕食者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聲稱遭入境處職員不人道對待,且不獲處方所需藥物,要求法庭下令將他釋放。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拒絕申請,指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申請人並非遭不合理長時間羈留,另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Ahmed Sani Salman(薩勒曼)早前透過CIC關注組發公開信,提到自己因絕食而令體重劇降31公斤,並因此出現心臟病、身體及精神問題;又形容羈留中心環境比監獄更差劣,如同「酷刑中心」。Salman早前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
判詞透露,申請人是巴基斯坦人,2000年至2003年間曾三次以不同身份來港並逾期逗留,入境事務處處長向他發出永久遞解令,不可再入境香港。申請人第三次定罪並服刑完畢後,被送往CIC準備遞解出境,惟他於2006年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
入境處翌年審視申請人的羈留情況,並於4月將他釋放。惟申請人未有依時向警署報到,更干犯多項交通罪行,服刑後再被送到CIC後,及後再獲釋。但申請人及後在5年間多次干犯販毒、藏毒、涉及交通等罪,兩次服刑後皆遭送往CIC並獲釋。處方於2015年拒絕申請人的酷刑聲請申請,而他翌年再因販毒被判囚5年9個月,今年3月服刑完畢後,一直羈留在CIC至今。
判詞指出,無可否認申請人已遭羈留一段時間,惟法庭必須考慮有關羈留是否不合理,而在考慮有關因素時,必須衡量申請人一旦獲釋,其棄保潛逃以及再次干犯刑事罪行的風險。周官認為,申請人過往多次獲釋,但其間多次干犯販毒等嚴重罪行,處方認為釋放他會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實在無可厚非。而在風險評估這方面,執法機關比法庭更適合作出判斷。故此,法庭最終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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