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纖體合約上訂明:「本公司將不會對顧客與個別職員的任何口頭承諾或協議負責」,法律界人士鄧達明指這條款即是合約中所寫的「以合約為準」之意,「呢句說話更加講得白啲,同更加保障間公司,條款講明就算口頭承諾咗都唔算數。」鄧律師指出,雖然口頭承諾也是承諾,惟這條款更限制客人,即在知道口頭承諾不可作準下仍簽約,日後如要申索更困難。故此他建議在簽署這類條款時,要求職員寫下其口頭承諾在合約內,以免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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