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表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車輛在轉手後72小時內,買賣雙方須填寫車輛過戶通知書(「正本」及「副本」),親自或由代理人交予該署牌照事務處,以證明轉讓及承讓雙方均同意是項交易,違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
黃先生及上述車行因違反上述條例,已被法庭罰款。
該署表示,新車主須一併遞交車輛登記文件正本、有關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有)、新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及有效保險單,並支付過戶費(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250元;其他車輛1,000元)以辦理過戶手續。
該署提醒,為保障個人利益,車主應約同新車主將通知書親自遞交該署。若交由代理人辦理,則可透過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或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車輛是否已完成過戶手續。
檔案編號:02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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