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廣州巿培正中學,答辯人培正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原訴人在入稟狀指出,原訴人於一八八九年成立,開設「培正書院」,校徽由紅、藍色組成,為粵、港、澳廣大學生提供高質教育,包括於一九三三年在港開辦「培正中學」,以「培正」的名義建立良好的商譽。
公眾產生混淆
然而,原訴人指答辯人挪用「培正」校名及校徽,在國內註冊,享獨有使用「培正」商標及紅藍校徽,更開設「培正商學院」,行為實偽冒「培正」校名及校徽,令國內及本港公眾人士產生混淆,誤以為答辯人所開設的院校是獲得原訴人批准,或與原訴人有聯繫。
原訴人認為,答辯人的偽冒行為是壟斷了日後在國內使用「培正」這名字及校徽,不合理地限制及阻礙原訴人在國內開辦新學校,令原訴人蒙受損失。
增物業吸引力
原訴人續指,答辯人於○一年中,與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在國內的子公司廣州捷駿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同意對方在西關荔灣發展的房地產項目「恒寶華庭」內,以「培正」為名開辦「寶華培正小學」,令人以為該所學校與原訴人有聯繫,從而增加對物業買家的吸引力。
原訴人認為,將「培正」名字及校徽讓地產發展商用作推銷目的,是貶低「培正」及其校徽,對原訴人造成損害。
原訴人現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制答辯人在國內及本港所辦的院校及提供的服務,偽冒「培正」這名字及校徽,另要求法庭頒令,令答辯人更改在香港公司註冊處之註冊名字。此外,原訴人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並交代因偽冒行為所賺的利潤情況。
案件編號:HCA8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