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駁回何志平上訴 維持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決
何志平行賄洗黑錢上訴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因賄賂非洲多國政要及洗黑錢,早前被美國法庭裁定罪成並判監3年。現已出獄回港的何志平,在服刑期間向當地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在美國時間29日終頒下判詞,拒絕接納所有何志平一方的理據,並駁回其上訴。
何志平被判罪成的控罪包括5項違反《海外反貪腐法(FCPA)》以及洗黑錢罪,案情指他賄賂乍得總統德比、前聯合國大會主席、烏干達外長庫泰薩、以及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並向前塞內加爾外長加迪奧提供50萬美元,作為協助他安排與上述政要合作的中間人報酬。
處理上訴的是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院在美國時間12月29日頒下51頁的判詞,起首就指何志平對原審判決提出的5項質疑,理據全部不獲3名法官接納,一致決定駁回何志平的上訴。
何志平上訴的理據包括挑戰以「國內業務(domestic concern)」代表起訴他的合理性,認為控方既然認為他是為香港的中華能源基金會及上海的華信能源行事,他就並非為基金會在美國的分會行事,因此不應以相關法例起訴。法庭反駁指法例並無指當事人必須為該本地機構行賄才算犯法,即使僅是透過該機構為其他人行賄,同樣可以此法例起訴,因此認為起訴並無不妥。
至於辯方稱款項只是由香港經美國匯至烏干達,美國並非款項的起點和終點,按立法原意,並非洗錢罪所規管的行為,因此控罪應獲撤銷;法院就反駁指何志平的匯款利用美國戶口進行的美金交易,即使款項由香港匯至烏干達才算一個完整交易,但只要交易有一部份在美國進行,同樣可被起訴。
另外辯方指稱法庭錯誤接納控方3項證據,包括轉述乍得總統迪比的說話及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兒子的短訊,指二人均並非證人,並無足夠理據接納轉述他們的講法;又認為控方在無必要情況下使用圖表引導陪審團等理據,亦一一被法庭駁回。
何志平是在2017年11月於紐約機場入境時被捕,之後一直還押,多次申請保釋都失敗,經歷審訊、判刑、服刑、再上訴,至今已經3年多。何志平在今年6月已經服刑完畢,並隨即被遣返香港;回港後何有在報章撰寫專欄,並不時講及自己在獄中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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