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梁少玲指,被告稱涉案摺刀及雷射筆是行山時割樹枝及照明用,但摺刀沒有泥土痕迹,且被告最後一次行山是日間時分,又沒有帶水壺,故不接納被告的說法。
梁官續稱,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與同晚發生的婦人遇襲案有關,亦沒證據指被告被警方截停時有形迹可疑的舉動,亦沒穿示威者的保護裝備,而警方是在被告褲袋找到摺刀,腰包找到雷射筆,不算刻意收藏。被告被搜出口罩,口罩連同雷射筆雖然常見於警民衝突,但控方沒證據基礎指被告會不當使用,況且控方指控不具體,沒解釋被告用刀或雷射筆來傷害甚麼人;被告管有該物品雖有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傷人意圖。
案件編號:KTCC17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