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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逃犯】大律師公會轟港府暗渡陳倉 倡另行修例可在港審台灣殺人案

蘋果日報 2019/03/04 20:41

大律師公會移交逃犯

保安局上月突然提出,修訂2條涉移交逃犯的法例,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無與香港簽訂協議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請,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大律師公會周一(4日)發表聲明,嚴厲駁斥當局提出修訂的理據,指當局違背承諾,在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對如此敏感的議題用單次個案移交安排處理,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並強調現今香港大眾及國際社會對內地的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質疑在建議的新安排下,特區政府不能確保移送逃犯後,逃犯可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做法將有損特區的國際形象,擔心修例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港府一直強調香港少女在台被殺案凸顯現行法例漏洞,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自1997年以來,引渡逃犯到內地都是複雜的法律問題亦充滿爭議,故討論一直停滯不前,公會認為要解決此次台灣案件的不公,並不需要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又指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亦「存疑」,建議特區政府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公會指是次修訂建議,將移除立法會就容許單次個案方式的把關工作,變成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做法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特別是當該司法協助要求是來自一些沒有提供國際社會對刑事審訊,及囚犯基本人權保障或有違犯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
公會續指,立法會在1997年立法時明顯考慮到,有充份理由不將內地涵蓋於《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認為自1997年以後,情況若有所改變,「反對上述條例涵蓋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復存在,則特區政府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所改變」,更指「如果出現了重大改變,致使特區政府現在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邏輯,特區政府應商議全面的移交及協助協議」,而非單次個案方式,強調立法會應繼續有話語權。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連大律師公會都發表措辭強硬聲明,並提出另一建議,當局應暫緩修例,特別是台灣不滿現有建議,或「唔肯簽」的情況下。他指公會提出在香港審訊他國案件,絕對可行,「台灣畀證據,簽證據互換」,惟他批評港府今次修例另有政治目的,預期當局將拒絕接受公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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