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包圍大興行動基地案 控方申請轉介區院 包括4名未滿16歲少年
抗暴之戰包圍大興行動基地非法集結
去年10月30日屯門一帶傳出刺鼻不明氣體,逾百市民晚上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要求交代,結果引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繼早前包括15歲學生在內的8人被落案起訴後,今再有15男3女被控,其中3名未滿16歲。控方今申請將案件合併,透露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有辯方大狀反對,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律政司有絶對權力決定審訊地點,裁判官無權干預也無權推翻。
今被落案起訴的18名被告為無業陳達富(26歲)、17歲鄧姓男學生、地盤工陳樂期(24歲)、學生何奕恆(21歲)、社工李嘉熹(24歲)、學生陳家朗(20歲)、技術員吳嘉俊(38歲)、學生許諾(20歲)、侍應伍栢衡(21歲)、學生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1歲)、14歲龔姓男學生、15歲湛姓男學生、15歲江姓男學生、17歲鄧姓男學生、侍應梁文健(23歲 )、學生陸俊恆(19歲 )及學生王靜儀(22歲 )。
各人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而首四名被告、第七至十四被告,以及第十八被告分別被控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以黑色圍巾、黑色面罩、黑色上衣、外科口罩蒙面。
法官今下令禁止披露該3名未滿16歲被告的身份資料。 各被告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外出,其間不准離境、須交出旅遊證件並每周一次向警方報到。
另外,15歲少年因當天涉藏有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早前於兒童法庭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被加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
另七名被告成年被告為男售貨員鄧皓仁(23歲)、男導師何明軒(27歲)、男客戶服務員彭國豪(22歲)、無業女吳顥筠(20歲)、無業男張家俊(20歲)、男學生李志斗(24歲)及女學生周沛樺(21歲)。
他們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他們今被加控一項非法集結,其中6人另被加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今透露,欲將三案包括涉及15歲少年的兒童庭案件合併,並轉介至區院處理。
【案件編號:WKCC2129/20、FLCC700018/20,FLCC7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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