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探討專題:租務
嘉賓:胡關李羅律師行黃永恩律師
問:我和太太是一伙住宅單位業主,今年一月起租給一名租客及其家人居住,租約為期兩年。但租客已四個月沒有交租,向他追收時他卻多番推搪,究竟有甚麼方法可追討欠租?
答:近年香港經濟不景,欠租情況可說是很普通,再加上SARS肆虐,欠租情况更嚴重。面對欠租,業主最好向租客了解,若沒法解決才應採取法律行動,以免花了堂費及律師費才發現租客真的身無一文,破產也無濟於事,最終業主甚麼也追討不回來。
封租不必知會租客
1.一般來說,業主追討可有兩種途徑:
向地方法院申請封租。封租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不需要通知租客,程序尚算簡單,一般來說業主可自行直接到灣仔港灣道法院大樓地方法院詢問處索取有關表格,填妥後宣誓遞交申請便可。法院批核後,便會交由法院執達主任就正式封租日期編排,並於正式封租日進行封租。封租的意思就是把租客在租住單位內表面管有的財物扣押。
之後委派保安人員看守該等扣押了的財物,然後安排把該等財物拍賣,一般拍賣的時間是數天後,若在拍賣前租客仍不繳交所有欠租及堂費、差費等封租費用,執達主任便會把該等財物拍賣,所得款項,扣除拍賣費用後,業主便可用來填補欠租。一般來說,封租程序大約兩至三個月,實際時間則視乎執達主任的工作安排。
當然,若租客根本沒有值錢東西在單位了,封租也不能取回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