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偷拍】保安局倡引入「窺淫」「私密窺視罪」 諮詢公眾3個月

蘋果日報 2021/01/08 18:43

保安局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窺淫罪私密窺視罪

有「萬能Key」之稱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去年被終審法院裁定不適用於取用自己的電腦犯案,加上游蕩罪只限於公眾地方,令偷拍行為出現所謂規管真空。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引入「窺淫」、「私密窺視」及「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等性罪行。有關建議於下月7日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後,將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根據保安局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為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拍照、拍片)私密行為,如偷看或偷拍他人如廁、進行性行為等,便已觸犯「窺淫罪」。局方亦建議訂立「私密窺視罪」,檢控涉及其他目的(包括金錢、勒索或報復)、但不包括為得到性滿足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

文件亦建議,無論有設備輔助與否、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以達至目的,均可構成犯罪。
針對偷拍裙底 倡訂「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
至於不少市民關心的「偷拍裙底」罪行,局方建議訂立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列明任何人在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於受害人的衣服下拍攝其私密處(如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無論該部位有內衣遮蓋與否,即已構成違法行為,條例適用於私人及公眾地方。

保安局指,由於定義及實際情景所限,建議條例不應包括由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 任何人發放從性罪行所得影象或違法
保安局亦建議訂立兩項針對性影像發放的罪行,包括「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條例適用於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性罪行所得的影片及照片,意味着即使非偷拍者本人,亦有可能觸犯法例。

另一項「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則禁止發放受害人曾同意拍攝、但沒有同意其後發放的私密影像。

保安局同時建議,除「窺淫罪」外,為其餘3項罪行訂定至少一項免責辯護,涵蓋執法、採訪等在合法合理情況下作出的行為。保安局亦建議將上述4項罪行,全數納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中列明的性罪行,意味條例日後如獲通過,機構或僱主聘用從事與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時,可查核該名人士是否曾因上述罪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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