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欺詐發行者可傾家蕩產 股民轟難震懾應沒收全部財產判刑

蘋果日報 2019/12/28 20:33

罰款全國人大證券法

內地A股市場長期監管不力,導致許多公司為上市融資時鋌而走險,對財務等數據大肆造假,最終導致大批投資者和股民利益嚴重受損,但責任方所付出的代價卻遠不足以形成震懾,市場對此常有「罰酒三杯」之戲謔。新修改的《證券法》將在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當前市場嚴重的欺詐發行行為,新《證券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官媒新華社形容「今後,欺詐發行者,很可能傾家蕩產」。不過,有股民認為「哪裏是傾家蕩產?分明是欺詐有收益……」,建議應沒收涉案公司的全部財產和判刑。
今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新《證券法》,新《證券法》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大新變化。
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信息披露違法最高罰$1,113萬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人民幣(下同,55.6萬港元)以上500萬(556萬港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22萬港元)以上200萬(222萬港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最高1,000萬元(約1,113萬港元)罰款罰款。
內幕交易懲處力度最高十倍罰款
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行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發行人欺詐最高罰$2,226萬
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約2,226萬港元)以下的罰款。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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