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被強行通過之後立法,成為本港的惡法,下列事情,將會發生。
某報一篇社論:「結束中共一黨專政」,被當局立即引用二十三條起訴,報館被查封,負責人被捕。罪名:叛國。
壓制言論自由
某專欄作家,在報章發表一篇文章:「台灣獨立之我見」。作者被捕,罪名:分裂國家。
六四當日,有抬棺隊伍上街遊行,是未經批准的,帶隊者為一光頭青年,警察趕到圍捕,全部帶走。罪名:煽動叛亂。
六四維園燭光晚會,有數萬人參加,主持人開始講,警察立即衝上台,將全部領頭人拘捕。罪名:煽動叛亂和顛覆國家。
支聯會某主要骨幹成員,於家中凌晨三時左右,被一群並未持有入屋搜查令的警察押走。罪名:妄圖推翻大陸政權。
某議員在立法會開會後回家,於途中被捕。指該議員長期逢中必反,勾結外國勢力,與特區唱對台。罪名:叛國、顛覆和煽動叛亂。
有法輪功成員在西區某地練功時,全部被捕,指其組織與大陸的邪教組織名稱相同。罪名:兩地邪教組織乃從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