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稱遭雷射筆照中眼睛 辯方質疑誇大兼屢改證供
港鐵調景嶺站雷射筆
反修例運動期間,港鐵站多次成為示威目標。去年9月2日凌晨,數十人在調景嶺港鐵站內聚集,警員於現場戒備期間拘捕一名工人,指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工人否認管有工具適合用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案件今於觀塘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直指作供警員庭上一直言之鑿鑿意圖說服法庭,直至辯方庭上播放客觀獨立片段,顯示警員說法實屬不可能,警員至此才修正口供,質疑警員是否可信可靠。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裁決。
被告李遠發(26歲)被控於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調景嶺港鐵站出口外,以雷射筆射向車內警員的眼睛。
辯方結案陳詞時,質疑警員18146石家豪作供的可靠性。警員早前庭上供稱,當晚1時18分至1時25分的涉案關鍵7分鐘內,身處警車內的他清楚看見被告在其視線範圍內來回走動。
惟辯方以港鐵站閉路電視片段的影像,證明被告當時身處位置與警車相隔,因此警員根本沒可能見到他,警員至此才同意修改證供。辯方指出,警員在未有客觀獨立片段時,仍言之鑿鑿意圖說服法庭,可見其可靠信及可信性有多高。
辯方又指,警員在盤問下,同意身在警車外的人未必可以看到警車內的情況。案發為凌晨時分,天色昏暗且正在下雨。即使正如控方指,被告以雷射筆射中車廂內的警員面部及眼睛達5次,被告未必知道車內有人。惟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必然知道車內有人,才可證實其意圖目的。單以雷射筆射死物或射警車,不足以構成罪名。
另外,警員估計與被告距離約30米,警車車身長約3至4米,但一輛的士車身都已長達4米,可見警員對距離估算有偏差,不能讓法庭依賴。
此外,根據專家報告,涉案雷射筆需在40米內距離才可構成傷害,而雨水、玻璃折射以及鐵網阻隔等,均能令雷射光束能量減弱。雖然警員聲稱被照射後感到刺眼、不適及需迴避,但根據警員對距離判斷的誤差,法庭應質疑警員口中的傷害是否誇大其辭。
再者,警員同意拘捕被告後,警誡下未曾向被告表示射眼一事,僅指出射警車。辯方質疑,警員不以5次射眼的親身經歷警告被告,令人費解。而且警員就連在證人供詞中亦無提及射眼一事,直至三個月後才在補充供詞中增補。警員辯稱當時在案件主管提醒下才作增補,但他卻又說不上該名上級姓甚名誰。警員很可能在獲悉專家報告內容後,才「巧合地」更改口供加入傷眼部份,由此可見警員不盡不實。
另外,負責為被告作警誡會面的警員在紀錄中對射眼部份同樣隻字不提,不可能是漏寫,也不可能沒追問,明顯當時根本不存在射眼的投訴。對於案件種種不尋常,辯方希望法庭接納為合理疑點。
根據被告昨日供稱,涉案雷射筆於案發前半年從淘寶網購入,在會展進行展覽工作時使用。當晚他在調景嶺站櫃員機提款,碰到友人聊天時見有光束由維景灣畔射出,因此便以身上的雷射筆作回應,其間不知有否射到停泊於斜路雙黃線的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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