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家長恐慌】「牙籤弩」殺落香港? 海關:會密切留意
淘寶牙籤弩內地中小學生下架停售射傷眼殤殘
對於近日內地中小學生熱爆的一款「牙籤弩」玩具,由於殺傷力極大,引發中港家長抵制,更要求當局嚴加處理。海關就事件回覆《蘋果》稱,海關一向密切留意玩具的安全問題,除跟進調查市民的投訴外,亦不時派員到市面各零售店鋪巡查,試購樣本並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安全測試。海關至今沒有收到有關「牙籤弩」的投訴,但會了解事件,如有需要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另外,海關提醒消費者應為兒童選購合適的玩具,在使用產品前,必須參閱相關警告標籤和使用說明,以便安全使用產品。市民若發現懷疑不安全的玩具,請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 2545 6182 舉報。
而一般在香港供應的兒童玩具,其產品安全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監管。根據該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在出售玩具時,須符合條例《附表一》內的三套玩具標準其中一套標準內所載全部適用於該玩具的規定。有關標準分別為國際標準 ISO 8124,歐洲標準 BS EN71 及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標準 ASTM F963。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亦規定,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必須符合該規例所訂明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包括須附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及地址)和適用於該玩具的雙語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資料及須符合玩具所含塑化劑的濃度規定。
警方發言人亦就事件回應稱,香港法例中有多條法例對武器有所規管,包括《武器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等。不同法例除列明某些受規管的攻擊性武器或違禁武器外,亦指出攻擊性武器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警方會因應案件情況及疑犯意圖等,判斷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有需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38D章《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第2條「槍械的聲明」,每件屬附表所指明的種類的東西,如並非《武器條例》(第217章)適用的武器,可定義為「槍械」。附表第二項的種類包括拉力逾6公斤的弩。任何人士欲管有此類槍械,均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牌照。
近日內地中小學生熱爆的一款「牙籤弩」玩具,由於殺傷力極大,引起全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