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博文指出,綜合以上資料,「用家成個full picture都睇晒」,政府部門也可藉此對個別人士進行全面監控。而廠商掌握一定數量的用戶資料後,便可集結成大數據,從中分析出市民特定行為、喜好及商業趨勢等,「呢啲資料先最值錢,賺錢過賣手機硬件」。
他稱要使用智能手機,無可避免會被收集資料,故各地訂立的私隱條例才是重點。以美國為例,條例有要求企業收集資料前,須知會用戶及披露收集內容;歐洲各國更加嚴謹,「(用戶資料)儲存地點、時間、用途,都明文規定要公開,甚至連最後銷毀資料嘅方法都要披露埋」。
台灣也有清楚說明個人資料的定義,市民的性傾向、性生活以及社會活動等資料,也包括在保護範圍內,違規者須向受影響人士賠償最高2億元新台幣。
至於中國「私隱法」,即《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自去年9月才實施,但罰則只由1萬至3萬元不等,阻嚇性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