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重囚一年 定罪上訴駁回只獲減刑至8個月 須重返監獄服刑
劉家棟阻差辦公社工
註冊社工劉家棟前年7月27日在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站在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要求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以免釀成人踩人意外。惟他最終疑遭持盾警員推入防線內,當場被捕,受審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重囚一年。劉去年底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頒下判詞,駁回劉的定罪上訴,但刑期由監禁一年減至8個月,劉家棟須重返監獄服刑。
劉家棟(25歲)今早入庭前指,雖然事前已作出安排和準備,但來到宣判前一刻,還是心情緊張。有份到庭旁聽的前立法會社福界議員邵家臻指,社工復興運動對上訴結果表示極大悲憤,並透露劉有意再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至於是否保釋則仍在與律師商討中。
邵指劉家棟當日在現場既沒有手持攻擊性武器,也沒有叫口號,現場亦相對和平,惟仍要被判監,8個月刑期仍屬太長。邵指很難不令人有「法治是否已死」的疑問。對於審理上訴案的法官在聆訊期間表現開明和體諒,但「落刀時都仍好狠」,邵對此更是百思不得其解。
邵稱,劉家棟是首名在抗爭運動中被定罪判監且上訴失敗的社工,然而他非唯一一名被捕的社工。邵透露,劉家棟希望爭取到底,並將自己的個案成為案例,以期影響日後其他同類案件。社工界除向劉的家人送上祝福,亦會抖擻精神,「守得幾多得幾多,守得幾耐得幾耐!」
上訴人劉家棟於去年6月17日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指,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作驅散,有人倒地受傷無可避免,示威者必能預計。劉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而且他確阻慢防線幾分鐘,遂裁定罪成。
蘇官最終重判劉即時入獄一年,並且不准他保釋等候上訴,是抗爭案件中社工罪成判囚首例。劉在還柙6天後,獲高院法官潘兆童批准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上訴方指劉家棟當時的行為僅對警員陳沛杰帶來不便,不構成阻撓;但法庭認同主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的看法,認為陳當時是整個列隊前進的警員之一,法庭不能忽略在當時嚴峻實況下,警員保持陣勢的重要性。劉後退步伐比推進的警員慢,明顯是想警員慢下來甚或停下,做法沒有道理。
黃官表示,雖然巿民有權和執行職務的警員理論,但不代表可以毫無制約,為警務人員添上困難。況且警方在推進前已多番勸籲及警告在場人士,並對峙了相當時間,人群依然沒有離去,警方才會作出推進行動。
雖然劉聲言當時目的只是為示威者爭取多點時間安全散去,但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劉在人群中有何身份或角色,可以對人群有影響力,而且也不見他曾向集結人士說過甚麼,而人群亦沒有明顯散去的迹象,故其說法不能令人信服。即使他確是如此想,最多只是一廂情願。後來劉在警方作出多番警告下,仍無放棄之意,警方對他採取行動,便屬合法有據。
黃官亦認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認為劉家棟作出減慢推進的要求完全不合理,行為既不應該亦無必要。判詞指,劉當時明顯是想警方不按本身的部署而暫緩或拖慢行動,蓄意作出了令警方執行任務更困難的行為,故案中有充份證據顯示劉知悉其行為將會有阻撓警員的作用。整體證據亦否定了劉是真誠相信警方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這可能性,故此駁回其定罪的上訴。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指法庭須視乎案件性質和情節,顧及被控人的個人因素。控方雖無指稱上訴人參與現場的非法集結,但黃官認為劉明顯並非在場的「第三者」,以其衣著和整體環境看,他原本應是參與集結的其中一人。
再者,劉家棟所作行為的後果是阻延了警方處理非法集結。當時警方與集結者的人數懸殊,非法集結者亦有擲物和用強光照射,除非人群主動散去,否則情況惡化是預期之內的事。
劉雖身為社工,當天穿著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字眼的衣服,與其聲稱只是以中立身份在場進行社工工作之說,難稱一致。他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影響警員執行職務,對在場非法集結的人客觀而言亦起了鼓勵作用。法庭不能忽視劉的行為延誤警方行動所帶來的風險,令公共秩序延遲恢復。
法官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他沒有悔意,社會服務令不適合,命令緩刑也理據不足;顧及劉屬初犯,決定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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