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保母縱火案】妻子女4死 林生斌控告消防局遭駁回
縱火消防局林生斌駁回魔鬼保母
今天,杭州中院發佈公告,通報林生斌等三原告訴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九被告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該院駁回林生斌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
2017年6月22日,保姆莫煥晶在雇主居住的杭州市上城區綠城·藍色錢江小區公寓內放火,導致林生斌的妻子和3個孩子遇難。今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綠城海企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綠城東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浙江中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華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為被告,向該院提起生命權糾紛民事訴訟,要求判令九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2355萬余元,財產損失4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萬元,並賠禮道歉。
5月28日,該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訴前調解、訴訟風險、起訴材料補正等事項;同時,鑒於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建議三原告撤回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經釋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立案登記制的有關精神,該院決定先一並立案受理。
立案後,該院經審查認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不是民事行為,三原告與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間不因該滅火救援行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存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至今日,經該院再次釋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該項起訴,該院遂依法裁定駁回其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