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雖信納廉署人員的供詞,指被告於去年2月28日晚上8時許,在機場空郵中心下班後,登上一輛路線E34機場巴士,他掏出銀包向車長打開及疑展示證件,沒有入錢或使用八達通支付車資搭車。惟申領車資只要求被告填寫當日其中一次車程的車費,而廉署人員只在晚上8時開始監視被告,未能證明他在8時前也從沒付車資搭車,認為證據不足。
至於廉署人員於去年4月13日晚上監視被告,同樣見他下班時登上E34號巴士後,向車長展示已打開的銀包,未付車資便坐下。
裁判官指廉署人員的證供出現矛盾,有人指被告展示銀包時銀包靠近胸口,有人則指在腰間,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鍾錦華(48歲)於89年由警隊轉職郵差,兼任輔警,09年在香港郵政升任郵務員,派駐機場空郵中心。
案件編號:TWCC1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