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旺角居民投訴,其居住大廈有單位被用作色情場所,年初被法庭封閉,近月卻死灰復燃,重新營業,疑警方未盡監察之職。警方則解釋,受法例賦予之權限,法庭每次只能勒令單位封閉六個月。
陳先生為旺角彌敦道746-748號有成大廈之居民,年前搬入後,發現大廈四樓一單位,原來被人用作經營賣淫場所,令大廈常有閒雜人等出入,影響治安,經多次向警方投訴,今年初,政府終派員將單位查封,還居民一個安樂窩。可是,八月時,該單位居然重整旗鼓,再次經營色情勾當,令居民甚不滿,「點解封咗之後仲可以開番,做番同一樣生意?警方係咪監察得唔足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