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架步重整旗鼓擾民

蘋果日報 2007/11/14 00:00


有旺角居民投訴,其居住大廈有單位被用作色情場所,年初被法庭封閉,近月卻死灰復燃,重新營業,疑警方未盡監察之職。警方則解釋,受法例賦予之權限,法庭每次只能勒令單位封閉六個月。
陳先生為旺角彌敦道746-748號有成大廈之居民,年前搬入後,發現大廈四樓一單位,原來被人用作經營賣淫場所,令大廈常有閒雜人等出入,影響治安,經多次向警方投訴,今年初,政府終派員將單位查封,還居民一個安樂窩。可是,八月時,該單位居然重整旗鼓,再次經營色情勾當,令居民甚不滿,「點解封咗之後仲可以開番,做番同一樣生意?警方係咪監察得唔足夠呢!」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有關單位曾干犯「經營賣淫場所」兩次,1月時被法庭勒令封閉一次,因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賦予之權限,法庭每次只可封閉有關單位六個月,故單位已於7月尾解封。警方強調,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代理人,將處所全部或部份出租作賣淫場所,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檔案編號:100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