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對事發經過已無記憶,但靠現場獨立證人口供得知事發經過。原告指兩名被告當時正以超越路段規定的80公里時速上限行駛,唐更在撞倒黎後才煞車。據知,有證人目睹唐下車時腳踏拖鞋。
唐承認撞到黎,但稱只因黎當時由中線突然切向他所在的快線才會肇禍;至於徐則全然否認撞到黎。
原告在本案索償逾千萬元,包括收入損失近970萬,惟被告一方對他的收入來源有所質疑。原告一方回應指,黎事發前是全職運動員,亦有從事高空建築工程工作,月入三萬元;黎亦獲獎學金、贊助費及比賽獎金。此外,黎每月亦有兩、三天攀石教練工作,日薪1,500元。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