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譚惠珠被揭是支持「三權分立」先鋒 戴啟思稱《基本法》訂出分立架構
三權分立國安法戴啟思譚惠珠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日)試圖以類似特首地位超然論,解構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指根據《基本法》,特首不單止管理特區政府,還要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法官,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等,顯示特首在憲制中有獨特位置。
本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駁林鄭說法不恰當,指即使如林鄭所言,《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的明顯分野,但卻透過不同條文訂出三權分立架構,指出行政、立法及司法分別有甚麼權力,不會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另「本土研究社」指出,香港主權移交前後,官員或議員亦屢提香港是三權分立,立法會最早記錄「三權分立」論是於1984年3月14日,由時為親英派立法局議員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提出。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日)以類似特首地位超然論,解釋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本報記者攝
本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駁林鄭說法不恰當,他指《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擁有司法權,由本地法院獨立行使,「很明確有司法權這回事,亦不容干預」。資料圖片
戴啟思回覆《蘋果》指,《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擁有司法權,由本地法院獨立行使,「很明確有司法權這回事,亦不容干預」,而《基本法》73條都有訂明立法職權,強調特首若沒有立法會也不能立法,指林鄭也不能直接任命法官,須經過一定程序再作出委任。
他又指,香港「高度自治」是否等同「全面自治」,與特首作為行政機關首長,向中央問責與三權分立是兩回事,指特首向中央問責與三權分立可以共存,強調問責問題只是關乎該機關在特定框架下做特定事。
對於林鄭一邊指三權互相制衡、一邊又指三權不是分立,戴啟思直言不理解。他重申,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重要基礎,即使司法決定可以被立法會推翻,但改變司法決定的權力是基於正當法定程序,希望林鄭並非意指行政機關可以忽視有關程序,直接干預司法決定。
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祖為則指,《基本法》沒有提出行政主導概念,亦沒有沿用「三權分立」字眼,但根據基本法草委會的政治體制小組得出的共識,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並沒有區分由行政抑或立法機關作主導,而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即使北京後來沒有再用「三權分立」字眼,亦不代表《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改變,重申「行政主導」只是「三權分立」下一個特色,並非取代「三權分立」。
陳認為,除非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文釋法,又或者香港法院有權威解說,否則香港三個機關的權力不變,他質疑林鄭與官員改變說法,是欲以北京說法取代《基本法》的理解,將影響大學的教育方針。
其實香港主權移交前後,官員或議員亦屢提香港是三權分立,「本土研究社」指出立法會最早記錄「三權分立」論是於1984年3月14日,由時為親英派立法局議員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提出,時任議員羅保(Sir Rogerio Hyndman Lobo)當日會上就中英談判前景未明提出動議,譚惠珠以廣東話發言時提及,「要維持未來香港安定與繁榮,有賴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當年《基本法》尚未實施頒佈。
「本土研究社」指出立法會最早記錄「三權分立」論是於1984年3月14日,由時為親英派立法局議員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提出,譚惠珠提及,「要維持未來香港安定與繁榮,有賴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本土研究社」fb照片
譚惠珠早在2015年已轉軚,指支持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形容有關言論「忠於起草《基本法》時的討論,以及中央對香港政治體制設定原則」。
原基本法草委、民主黨創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當年已對張曉明言論表示譁然,稱張曉明說法若屬實,《基本法》應列明特首高於三權,而市民現可就政府政策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可見張的說法完全無根據,並指三權分立若非《基本法》原意,為甚麼《基本法》第59、66及80條,分別寫明特區政府、立法會及各級法院,是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曾在回歸前提出香港「有賴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言論,然而她在2015年已轉軚,支持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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