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在無案情下判刑 高院籲嚴肅處理
律政司高空擲物無案情
裁判法院早前處理一宗高空擲物的傳票案件時,在控方無提供案情下對認罪的被告人罰款3,000元。被告不滿罰款過重向高院提上訴,高院法官杜麗冰發現原審裁判官在沒任何案情以衡量罪行嚴重性的情況下便作出判罰,認為定罪欠缺案情基礎,擱置被告的定罪及刑罰,並指希望控方、警方及法庭往後要嚴肅處理該類案件,避免再發生此錯誤。
上訴人黃廣渭,早前承認在去年11月4日在葵涌和宜合道宜發大廈一單位內容許墜下碎石,以致對公眾地方的人造成危險。杜麗冰法官在處理上訴時,律政司一方確認上訴人所承認的傳票控罪沒有案情,案件主管並謂這是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
杜官對裁判官的做法作出質疑,認為控罪只建基於控罪詳情,不足以讓裁判官作出適當的量刑,她指有不同原因可導致碎石墜下,例如上訴人在居所外進行維修,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外牆日久失修所致,認為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交代石塊從何處墜下、什麼情況下墜下,是否由上訴人疏忽或因缺乏監督而導致事件發生。而石塊的大小、以及石塊是從上訴人居所得露台、窗戶或外牆墜下等資料更為重要。
杜官透露,律政司及後以書面向法庭更正案件主管的說法,指有關說法並不正確,法官認為本案只是個別情況,希望控方、警方及法庭往後會嚴肅處理,避免再發生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