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舉辦《基本法》頒佈30周年網上研討會,圍繞「港版國安法」為立法吶喊助威,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發表演講則指,《基本法》23條的內容遠遠不能涵蓋國家安全立法的內容,又指23條不是「授權」條款,而是「義務」條款,指港府應為23條自行立法,但香港特區至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上仍是空白,甚至不但23條未立法,原有相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回歸後沒有作適應化修改,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等的對象仍是英女皇等。
張勇強調,面對香港出現國安問題及風險,包括「港獨」冒起,中央不能不關注,否則是失職,又指由全國人大代表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設立「港版國安法」,是中央反覆權衡,在堅持及完善「一國兩制」下所採用的「決定+立法」方式,彌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及風險,亦體現對特區的信任及尊重兩種制度。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研討會討論環節亦認同張勇說法,他指,港英時期警隊也設有政治部,保障殖民政府在港管治的政治工作,包括審查加入政府工作人士的背景,亦有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例,例如回歸後繼續有效的《刑事罪行條例》,但卻尚未完善本地化工作,他指目前沒有針對顛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完全係法律真空」,《官方機密條例》則沒有涵蓋中央文件,《社團條例》也沒有處理外國在港從事干預活動問題,針對恐怖活動的《反恐條例》也僅針對被視為恐怖主義團體的財產作制裁,「亦都唔係咁足夠」。
對於張曉明指中央在香港設立的國安機構會充份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陳弘毅稱,相信人大常委會草擬「港版國安法」時會尊重有關原則,料日後由現有香港法院及法官審理案件,又相信國安法會體現香港各方面的法治原則,包括法律運作必須有高度可預測性,「法例要寫得好清楚」,讓市民能「清楚預計到做乜嘢會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 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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