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再仔細查看維修單背面又細又密的條款內容,還發現有一項極不合理的魔鬼條款,就是用戶六個月內未取回手機,維修中心有權自行處理該手機而不作任何賠償。他憤言:「根本係逼個客等六個月後,自動放棄部機!」他不甘被屈,寧放棄手機。
另一三星手機用家羅小姐,去年在電訊商購買行貨SII手機,保養期至今年9月。惟早前手機關上後不能啟動,三星維修中心職員收了其手機,並給她一張蓋有「需出示銷售單據否則將收取150元」的收據。她說,翌日收到三星回覆,指手機內有水迹,不受保,須付檢查費及3,900元零件費。
她認為收費接近新機售價,打算不作維修,便帶同有效的銷售單據到維修中心要求豁免檢查費,但被拒。她不滿說:「有單都要我畀檢查費,職員話一係畀錢攞機,否則就放棄部機,咁同搶掠有乜分別?」
三星回覆指保養期內,產品違反維修服務條款,如入水、未依說明書使用及自行改版軟件等,加上客戶未能出示在特許零售商或特許分銷商發出的購買單據,則須付檢查費。該公司已豁免上述兩位讀者的檢查費。
立法會議員譚偉豪建議當局應考慮設立不公平、不合理的手機售後服務名單,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客人唔係專登整壞自己部機,基本檢查唔應該收錢」。
手機店東主阿傑指最近收到很多三星用家反映不滿,「客人多花錢買行貨,都係為咗好嘅售後服務,基本檢查都要收費,咁同買水貨冇分別」。
消費者委員會提醒買家留意個別公司的保養合約細則。該會去年接獲手機保養及售後服務投訴共618宗,本年首四個月則有191宗。
檔案編案:0508042,052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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