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寄望「爭訟」法律服務收費機制獲得解放,收費與訴訟結果掛鈎,作為訴訟人和律師雙方多一種選擇。站在訴訟人立場,尤其是那些憑主觀意願高估己方勝訴機會,同時輕率低估承受敗訴苦果、包括須負擔對方訟費的風險的訴訟人,「按條件收費」讓人產生「唔使本」錯覺,當然歡迎之至。
但我輩深知訴訟這種特殊「賭局」的本質—遊戲一旦開始,不光是一方下注,還有另一方要被強迫下注,而且為訟務準備的努力,不一定與訴訟結果相對稱,各種暗礁或不明朗因素隨時殺出,「大鑊」「全勝」,有時就是那麼一線之隔—還要不要輕易跟訴訟人雙雙坐到「賭枱」之上,把自己高昂經營成本的注碼也押下去?
幾乎可以肯定,精於訟務、條件好的律師,即使堅持傳統按時收費,委託者也早已踏穿門檻,豈用接受「按條件收費」高風險安排?
好個「按條件收費」,按的既是訴訟結果的「條件」,更是律師本身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