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傑分析黎智英保釋案判詞 終院未探討涉案擔保條件 再次申請或獲批
黎智英梁家傑國安法
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判詞中,為國安法案件訂立較嚴格的保釋門檻。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看過判詞後認為,日後國安案件被告要提出更「辣」更嚴苛的保釋條件供法庭考慮,令被告負擔更重。另一方面,終院未有裁定黎智英在高等法院獲批的保釋條件能否滿足保釋期間不再實行危害國安行為的規定,梁認為黎應該再度申請保釋,或有機會再次獲批。
梁家傑指出,終院在黎智英案判詞中,確立法庭考慮國安案被告的保釋申請時需要進行「兩步曲」思考。第一步是考慮可有足夠理據,信納被告保釋期間不會再觸犯國安法;如能滿足此一條件,法官才進入第二步思考,考慮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若干保釋因素,包括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會否干預證人等。
律政司一方早前提出,法庭考慮國安法被告保釋時,只能考慮保釋一刻的證據和相關情況,而排除保釋條件;又指危害國安行為不單局限於國安法罪行,亦包括不犯法的行為,惟兩種說法均不獲終院採納。梁家傑認為,法庭有關決定合理,更謂若然終院接納律政司一方的論點,幾近要「植物人先可以保釋」。
梁又指出,終院撤銷黎的保釋,是基於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混淆了國安法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的規定,並指李官是被「技術性擊倒」。終院判詞又指出,不應裁定原審法官下令黎智英遵守的保釋條件能否確保黎保釋期間不再實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終院法官最終的確沒有這樣做,並將此事留待處理黎保釋申請的法官決定。梁認為,黎應該再次重新申請保釋,而其保釋申請有機會成功。
日後國安案件被告申請保釋時或要提出更「辣」更嚴苛條件
另外,終院又在判詞中指出,國安案件的保釋申請門檻會較嚴格。梁認為,黎智英申請保釋時提出條件「幾乎即係軟禁於黎宅」,日後其他國安案件被告在申請保釋時,或要提出更「辣」更嚴苛的條件,好讓法庭相信他們獲准保釋候審後不會實行危害國安行為。這是額外於一般刑事案件程序和保釋申請的因素,亦令被告申請保釋時要多證明一件事,責任更重。
梁亦表示,本案確立國安法與香港原有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審訊制度「係平行時空地存在,兩套制度嚟」,但兩者有多大不同,則要累積判例和實際操作方可了解。
除了黎智英,首名被控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以及外號「美國隊長2.0」的馬俊文都曾向法官李運騰申請保釋,二人又可否以李官處理唐英傑案時法律觀點出錯為由,重新申請保釋?梁家傑認為,被告不可單憑此一理由重新提出保釋申請,只有在其案件環境上也有改變時,方可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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