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例》同時指出,人員須恪守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如未能遵守,人員可能不再獲有關資助;須向政府支付或退還一筆適數款項及利息;喪失享用各類公務員房屋或相關福利資格,若有關個案嚴重,有關人員更可能受紀律處分或刑事起訴。
不過,紀律部隊宿舍的管理早被揭發問題,審計署2007年曾發表報告,列出執法人員濫用宿舍七宗罪,包括近四分一宿舍空置逾一年或以上;亦曾有警務人員被發現同時佔用兩個宿舍單位時間長達103日和266日。
警方2018年初曾回覆傳媒查詢,透露有被革職警務人員一直未有在遷出寬限期內交還宿舍,最長個案是警員被革職七年後,仍一直居於媲美豪宅的西九龍紀律部隊宿舍,被革職警員直認「逾期居留」,並稱有支付市值租金。保安局數字顯示,2013至2017年間多達178位已退休及12位已被革職的紀律部隊人員,限期後仍居於宿舍,平均長約12個月。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