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梁永鏗指出,使用假地址即發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入獄14年。
梁律師續指出,如接到不知名信件應立刻退回郵局,並通知發信者查無此人。如有收數公司上門追數,又實無此人,可即時錄音及拍照保障自己,當對方作出恐嚇行為應即時報警。而有關情況亦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求助。
另外,一般公營機構及銀行發出的信件甚至油卡月結單均可作為住址證明,市民為保障自身權益,應在丟棄前將有關文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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