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星展銀行向從事石油及能源器材買賣的內地女商人郝婷(圖),及其英屬處女島公司,追討累計期權的透支貸款。郝婷反指因星展誤導她,又無理會她承受的風險程度,致令她有損失,向星展反申索8,000萬元及利息。但高院駁回郝的申索,兼判她付堂費。
法官認為郝有個人的投資策略和主見,她亦了解和明白有關累計期權的性質和風險,每次作出購買累計期權的決定,均是她運用個人的判斷。法官同時認為她可信性低,相反接納星展所指,負責為郝撰寫投資履歷的職員對郝的形容,包括她是一位積極的投資者,以及認為她可承受中度投資風險的推測,法官認為,郝因為過份自信但又不謹慎,才導致投資損失。
案件編號:HCA227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