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法例訂明,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說明適當保質期的可閱標記或標籤。
標籤上「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是顯示食物品質的最佳食用日期,超越此日期食品在品質上可能有變,但未必不宜食用,故任何人如出售超越「此日期前最佳」日期食物,除非有證據顯示食品已變壞或不宜食用,才算違法,違者可因出售「不宜食用食物」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如預先包裝食物在一段短時期後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危險,需貼上「此日期前食用」(useby)標籤,如有人售賣已過useby日期食物,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資料來源:食環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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