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陳詞指出,廉政公署於○二年九月向五名被告發出通知書,要求五名被告申報資產,五人未在二十八日內申報,控方認為五人須盡力提供資料,如銀行及會計文件紀錄,不能單憑記憶紀錄。辯方結案陳詞時則指,五名被告存有誤解,要求出庭作證,控方並不反對,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審理。
裁判官准五名被告各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候審,而上月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的冼錦華及林春葉,預計九月下旬刑滿出獄。資料顯示,裁判官沈智慧前年九月裁定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各被告毋須就控罪答辯,當庭釋放,廉署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CC1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