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大批市民無視禁制令,或產生某程度的無法狀態(lawlessness),但一切取決於政府及被告如何處理。「若抗命者接受自己正在違法,選擇自首或對警察不作暴力抵抗,而警方執法時保持克制,對法治並沒有嚴重威脅」。
戴大為批評,當政府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剝奪基本人權,對法治的威脅,遠大於上述公民抗命,「據我所知,示威者打算站在一旁容許障礙物移除,並會坐下等待被捕。若果整個過程和平,法治不但沒有貶損,反而得以維持(the rule of law will not be undermined but in fact maintained)。」
美國60年代馬丁路德金等人違反法庭禁制令,堅持上街和平示威,藐視法庭罪成,入獄五天,被捕時沒有反抗,上訴後維持原判。戴大為強調,當時伯明翰市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等歧視行為對法治損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