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於2014年12月獲聘為義務工作發展局轄下長者中心高級主任,月薪2萬元,去年底經評核後,獲加薪5.5%。根據2015/16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為4.62%,追溯期至去年4月1日。但局方指黃於追溯期內任職未滿一年,不獲發追補增薪;黃其後更發現,獲加薪的5.5%當中,竟包括公務員按年的薪酬調整4.62%,變相只加薪0.88%,即176元。
接受整筆撥款的社福機構一般在公務員薪酬調整外,會再按員工表現加薪。黃先生批評義務工作發展局做法取巧,並追討任職至今逾3萬元的追補增薪但不果,今年5月離職後更屢次求職碰壁,質疑局方秋後算賬,在其推薦信予以負面評價。
協助黃先生的社總早前去信社署投訴,社署只轉述局方的薪酬政策,指年度薪酬調整不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員工,員工加薪幅度計及薪酬調整也沒違反《最佳執行指引》。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權益投訴部主任陳虹秀批評義務工作發展局拒發追補增薪,並把加薪和補薪混合計算,做法不公,社署未有作出仲裁,變相縱容機構剝削員工。
本報昨就事件向義務工作發展局查詢,惟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