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鬧出逆權運動風波,就是源出修訂《逃犯條例》,當中就涉及把港人或其他在香港的非中國籍人士引渡至中國受審。港版國安法同樣涉及引渡問題,因為當中第38條觸及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違反國安法的情況。
大律師李安然指,是否可以提出引渡,關乎香港跟不同地區達成的引渡協議之內容,當中普遍原則之一,是干犯的罪行是否屬雙重犯罪,即在香港及境外地方,均屬犯法。
雖然港府多次以外國均有國安法,並以此為香港立法作解釋,但是李安然對港府可以此引渡國安法疑犯有保留,指除涉及引渡協議細節外,當地法院一般亦設有把關機制,「唔係話送就送,甚至可以拒絕引渡,起碼香港自己,都試過拒絕美國提出嘅引渡要求啦!」李安然指,由於香港跟不同地區簽訂的引渡協議,包含一些指定罪行,現時生效港版國安法未必涉及其中,需要在未來檢視協議時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