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怒斥當局不負責任、侮辱法律:「如果今日唔犯法,過去犯法唔計數,啲賊咪好開心?簡直荒謬!」他質疑當局只要證明它曾收錢經營酒店業務,已是無牌經營,「唔應該因為佢係NGO而唔去執法!」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民政事務總署及警方一定要追究到底,否則會給大眾錯誤訊息,「以為犯咗法,家唔做就冇事!」他建議當局從酒店的每月營業額、數簿等蒐集證據,「如員工每月都上繳收益,高層唔可以話唔知情」。根據《旅館業條例》,無牌經營旅館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20萬元。陸偉雄指,NGO並無特定人物要負上法律責任,端視乎有關人士是否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