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續稱,由於根據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上訴法庭無權就高等法院的決定提司法覆核,令被撿取新聞材料的傳媒機構不能提出司法覆核,對有關機構不公平。該會建議當局廢除該條文,劃一要求執法部門只可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搜查令,一旦有關傳媒機構不滿區域法院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承認,現行法例可容許執法部門選擇向高等或區域法院申請搜查令,但當局會基於案件是否涉嚴重罪行作考慮,「過去九年執法部門只係有四宗案件申請搜查令,而咁啱呢四宗案都係涉及嚴重罪行,但我哋唔排除日後會因應案情而向區域法院提出。」她答應向立法會提交執法部門決定向哪級法院提出搜查令申請的指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