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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動向】城規會於摩星嶺部份地段加設高度限制 兩業主成功覆核推翻決定

蘋果日報 2020/03/19 15:52

城規會司法覆核高度限制堅尼地城及摩星嶺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規劃署於2011年修訂《堅尼地城及摩星嶺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在摩星嶺部份地段加設建築物高度限制,樓高不得多於三層。第2年其中兩幅受影響地段的業主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決策不公,試圖推翻有關決定。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頒下判決,指城規會決定極不合理,不但沒有充分考慮反對意見,事後亦沒有回應申請人的反對理據,裁決兩申請人勝訴,下令撤銷有關限制,並將反對意見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城規會須向兩名申請人支付訟費。
覆核勝訴的兩名申請人分別是「香港維多利亞教區英語聖公會受託人」及「摩星嶺6號及10號業主立案法團」。
城規會一方於審訊時稱,設高度限制是為了保存摩星嶺的地貌及地方特徵,同時避免該地段的交通負荷過重。但申請人一方反駁指,有關決定與保存該處地貌之間並無關聯,而且城規會未能提出足夠理由,以支持加設高度限制的決定,屬不合理地介入私有產權。
行政機關有責任解釋決策背後理據
城規會反駁稱,會方沒有解釋決策理據的法定責任,加上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意見,因此有關意見被忽視並非不公。惟法官黃國英不同意城規會說法,指城規會從未就申請人非於法定時間內提交意見作出裁決。判詞又指,雖然根據現行的普通法原則,行政機關並無法定責任就其決策提出理據,但提高決策透明度是社會的明確趨勢。因此,除非行政機關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否則應當有責任解釋其決策背後的理據。判詞續指,城規會的決定將影響申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作出有關決定前,必須考慮申請人的意見,並詳細解釋如何將有關意見納入決策考量。
【案件編號:HCAL26/12】
記者劉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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