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事發時被告月薪為57,558至60,035元。他於04年9月間,就其中兩個單位,向滙豐銀行申請220萬元及70萬元按揭貸款,但被告卻沒有披露自己正就另外兩項物業每月還款32,000元,因而獲批該兩筆貸款,致每月還款額增至63,251元,已超出其月薪。
至04年底,被告再就另一物業向東亞銀行申請80萬元按揭貸款時,假稱按揭還款只有3萬多元,騙東亞發放貸款。
控方指,於06年初,被告已就7個不同物業共借得1,070萬元,每月還款逾11萬元,但被告仍繼續就第8個物業,向永隆銀行申請280萬元按揭貸款,並隱瞞負債狀況而獲批貸款,累積每月還款近14萬元,遠超其薪金一倍有多。被告去年10月被捕,承認知道銀行規定,每月按揭供款不可超過申請人總薪金的50%。
案件編號:DCCC97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