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於案發大宅擔任園丁逾4年,案發後已遭解僱,雖然被告的母親及姊姊均在港從事家傭工作,但被告須負擔正就讀大學的弟妹學費,又要供養祖父母,財務出現困難才犯案,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初犯及認罪,予以輕判。惟裁判官指被告犯案持續一段長時間,並非一時衝動,加上於受聘期間偷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入獄。
案情指,事主梁王培芳於家中收藏金製餐具,包括28隻金匙羮、金碟、金筷子及筷子托,全放在一間客房內的盒子中,該客房並無上鎖,由另一名女傭負責保管。女傭曾於05年檢查有關餐具,完好無缺。
至去月16日,女傭按事主要求,拿出有關金製餐具使用時,發現其中11隻匙羮、28隻碟、4對筷子及10隻筷子托不翼而飛。被告同月22日向事主承認偷去部份餐具,並交出一張寫有「匙羮2隻筷子2支碟:在我處」的字條。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曾於06年1月至07年1月間,於中環及灣仔區5間當舖典當涉案部份金製餐具,套現1,300元至4,800元不等,共獲得14,50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又指其中12隻金碟已帶返菲律賓供叔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