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上訴人25歲女警李淑妍,根據上訴一方的證供,與女警同居的女事主曾於報警當晚,向女警胞姊謂「我一定要你阿妹冇咗份工」。法官認為,女警及胞姊確曾向鄭紀天及律師行法律行政人員彭先生提出上述證據,但鄭彭二人卻未有跟進,亦未在審訊時提出,或會影響裁判官對事主可信性的裁斷。此外,鄭亦沒有就女警曾遭事主友人襲擊之事索取進一步指示。
法官認為二人實屬嚴重不稱職,令女警得不到公平審訊。
法官又指本案只是同性情侶因爭執而起的事,女警並非正執勤或利用警員身份,加上案件距今已近兩年,故毋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4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