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對事件反省及有悔意,形容被告為未成熟少女,沒考慮後果便犯案。辯方指被告犯案時為深夜,當時只是張貼文宣,沒使用暴力,沒人受傷,望給予機會,讓被告將來有機會圓願成為一名護士。
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向被告說:「明白社運會為妳帶來衝擊及身同感受,但若涉案物品真的製成汽油彈,恐怕需面對監禁式刑罰;到時做護士都有困難,人生將會改寫。」
裁判官又反問被告:「調轉你係文宣內被詆毀嗰個人,你會點?」並表示「有時社會瀰漫不尊重風氣,立場先行。法庭不論黃同藍,任何決定不涉政治。」
案發時15歲、現年16歲的中四女生,被控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樽裝有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裝有白色粉末的錫紙及毛巾。
案件編號:TMCC700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