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槍械訓練警司讚兩開槍警處理本案處理得好
死因庭警員開槍何世通麥啟立
21歲青年何世通於2014年5月5日凌晨到藍田康雅苑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兒,其間情緒激動亮出鎅刀,及後遭警員開槍擊斃。香港警察學院槍械訓練科麥啟立警司(槍械訓練)於死因庭作供,裁判官問到如果案中警員開槍前沒作警告,有沒有違反指引?麥指情況危急下,可能作出警告時對方已揮刀,故即使不警告也合符指引,更認為當時兩警除了開槍別無其他選擇。
麥啟立稱要確保事主安全,認為兩警處理本案處理得很好。有陪審員問脅持保安時是否已可開槍,麥指現場警員要判斷何的情況,並視乎當時危險和能否射中何。麥表明自己不認識兩警,裁判官亦相信麥即使身為警員所持的亦是中立意見。
麥啟立提及關於開槍前的警告,他指警例指的是在實際可行及情況許可之下要作出警告,令對方聽從命令,但他承認很多時不容作出警告,否則猶豫下危險要增加,故警告並非強制性。
麥啟立透露,其工作範圍包括給新入職及現職警槍械訓練,新警訓練時要開至少698發槍,而現職警則每年上堂三次堂,須共發至少48發子彈。他指警方有使用武力及開槍指引,但仍會因不同場合有不同情況,警員個人的判斷非常關鍵,而警員要解釋使用武力的理由及為自己行動負責。他又指警員可用比對高一級的武力,如對方的襲擊會迅即為警員本身或其他人構成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威脅,則可以用槍。麥啟立指本案兩名開槍的警員事前通過考核,亦合資格配槍。
至於兩人當時開槍是否合符指引,麥指何當時的態度及脅持保安一事已經屬使用暴力,亦有即時威脅;鎅刀可於少於一秒內造成傷亡,屬致命武力攻擊,故兩警可用武力屬高一級的槍。至於射擊位置,麥稱正常情況下會射對方軀體中央,不會是四肢或頭,但有時對方軀體未必在視線範圍內,則可射向可見身體部位的正中央位置。
裁判官問有警員連開兩槍,一槍中頭一槍打不中,是否合符警例?麥稱如警員覺得威脅仍存在,可繼續開第二槍直至威脅解除,又謂現實並非如荷里活電影般輕率,很多時對方中第一槍後仍會繼續有所動作,又或者警察開了第一槍後未必清楚見到或知道對方有否中槍,若警案未必判斷到而開第二槍亦屬合理。
裁判官又問鄧,兩警瞄準何的上半身但射中頭及頸,是否有適當訓練也會偏離目標?麥稱人類有反應時間,各人有所不同,但警察應該反應較快。根據國際測試,警員由找到目標、決定開槍到真正發射,平均要0.3秒,而一般人對開槍作出反應至轉身180度,則平均要0.25秒,轉身快過開槍,加上現場環境瞬息萬變,故即使近距離射擊仍會出現瞄準與命中位置有分別,不易命中瞄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