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時稱被告患病而不自知,做出相當可怕的行為,判被告醫院令一年。
被告林恩倫(47歲)早前承認8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即指他於去年11月25日在慈雲山及新蒲崗大家樂分店淋潑通渠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患嚴重精神病,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被告入住小欖精神病院一年。
案情指被告當日到兩間大家樂分店向8人淋通渠水,行兇前爆粗大叫「X你」。警誡下被告稱大家樂食物含污水、口水、垃圾及糞便。
其中一名女副經理傷勢嚴重留院18日,現雖康復但臉及肩仍留有疤痕,更患創傷後遺症及適應障礙,需接受精神科治療。其他7名事主包括一名3歲男童則已完全康復。
案件編號:HCCC335/15
■記者楊思雅、蘇曉欣